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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察期患病索赔遭拒 法院调解促保险理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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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 赵晓一 通讯员 和忠 海明才)为防范带病投保、骗保的现象发生,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一定期限为观察期,言明观察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疾病,不予理赔。马某恰在观察期间内被查出癌症,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,为此,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7月15日,在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一致协议,保险公司给付马某保险金2.8万元。

2012年8月28日,马某与许昌某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,并交纳保险费,保险金额为3.4万元。2013年1月21日,马某发现左胸部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,经检查,马某被医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,并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。手术后,马某申请理赔,却遭到拒绝,多次协商无果,马某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

庭审中,保险公司认为,马某所患疾病是在合同生效后180天之内首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,根据合同约定,不予理赔,请求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。马某却认为,自己所患疾病在观察期内发生的,不属于带病投保,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予理赔。

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,承办法官告之保险公司,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,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。保险公司提供不了马某带病投保的证据,同时马某的疾病如不及时治疗有严重恶化的可能性。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,保险公司应予理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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